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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校服费、公寓用品费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0-11-17 12:27:0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问题一: 我们学校是一家民办学校,注册类型为非营利组织。想咨询老师,对向学生收取的校服费、公寓用品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学校学生餐厅购买的食材没有发票,只有收据,且金额比较大,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民办学校采购的校服、公寓用品费卖给学生,收取的校服费应该确定收入,如果价格超过了教育局规定的范围,要申报增值税的。

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该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应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学校学生餐厅购买的食材没有发票,只有收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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