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1、我公司因季节性用工,与所用工人个人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然后以工资的形式发放,未开具发票。请问老师我公司与工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并以工资的形式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能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税目还是按劳务报酬税目交税?
2、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因工作性质,需要聘用部份临工,该公司与临时工未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是承包合同,按月固定发放工资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请问老师该公司这种操作在社保、所得税和个税上有什么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与工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并以工资的形式入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税目进行缴纳。
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应让对方开具劳务费发票,如果按月固定发放工资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就需要您公司缴纳社保并且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