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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分成收入确认和增值税问题

2020-11-26 21:49: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高尔夫俱乐部,与职业教练签订了1年的合作协议,教练提供教学服务,与我公司按六四分成,假设本月教球收入是3万元,我公司是按3*40%=1.2万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吗?我们可以代对方去税务局代开3*60%=1.8万元的增值税劳务发票吗?我们要代扣代缴教练1.8万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吗(1.8*80%*20%=0.2880万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应按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按3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同时按3万元确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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