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人以自建设备投资设立公司,该自建设备建造过程中未取得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投资各方公认价值入股?以该设备评估投资,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非货币资产可以以投资各方公认价值入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可是,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后续也无相关文件补充。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如果将个人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看做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是符合税法逻辑的。因此,实践中有部分税务机关对此笔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