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在企业中每月发放工资正常交税,在生活中我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业主,营业执照的法人名字是我自己的,每月都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请问,在年底个人所得税汇款清缴的时候是否会将我在企业的工资和经营所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因此,年底个人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是分别申报,分别汇算,两者不能合并汇算。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