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中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问:如果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能开具红字发票,应当补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免交滞纳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上述问题没有相关文件做出具体规定,建议贵公司尽量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确实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建议尽快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完红字发票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一下咨询。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