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房产入股涉及税种

2021-01-03 09:45:53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主营厂房租赁的企业。现在计划以部分厂房投资入股新公司,涉及哪些税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营业税。
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谓投资入股,必须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名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而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的方式取得报酬,就是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同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如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现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6年3月2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房产进行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以房产换取了股权,应视同转让财产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所换取的股权价值确认为收入,该房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投资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注意,现营业税已经改为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