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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

2021-01-04 18:56:26
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股权转让,已经在工商变更股权,没有收到资金,后面解除合同又按原价退回股权。这两次股权变更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用什么税收筹划可以交的税少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已经在工商变更股权,虽然没有收到资金,但是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个税。后面解除合同又按原价退回股权,如果工商变更股权与解除合同时间间隔较短,股权的公允价值没有变化,不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请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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