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2007年成立,主营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和工程施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和2019年全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收入未超过50%。
2020年全年,我公司的租赁收入超过全部收入的50%。
请问:2021年我公司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文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是可以享受加计10%扣除的,但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