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以报销形式,报销员工交通费用以及电话费用,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销电话费用的单据可以是个人名吗?还涉及其他涉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报销发放的通讯和交通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其他税费。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