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下:我公司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定了能源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即用能单位每月固定支付费用给我公司,我公司经过节能改造后,支付实际电费后获得节电收益。问:我公司节电收益部分 是开6%合同能源服务发票给用能单位,还是开13%的电费发票给用能单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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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因此 ,您公司如签定的节能服务合同符合以上规定,是免增值税的,如不符合,则销售电的收益是按13%税率给对方开票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