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下!我司与A公司于2020年年初签订了《2020年度运输合同》,由于12月的航次运费来不及在当年确认,按照惯例,这部分运费将转至2021年1月双方业务确认无误之后开票结算。但在1月我司开具发票之前,A公司因公司重组,向我司出具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告知函,声明已将所有债权、负债及劳动力划转至新公司B,原A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B公司享有和承担,并通知我司将2020年12月航次发票开给新公司,但我司未与新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且开票的航次均执行的是与原A公司签订的《2020年运输合同》并且已在2020年12月完成运输服务。为了给新公司开票,拟就该事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请教下我司应该明确哪些内容才能规避我司的税务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明确以上事实说清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