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司在税收洼地成立企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税地方留成返还。
其中,返还个税留成是否可以以“代收代付”的方式支付给纳税人(个人)。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方式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处理合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返还:“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关于付给这2%的手续费的使用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
收到返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公司奖励财务部办税员: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