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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财务管理相关问题咨询

2021-04-30 17:06:4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应收账款财务管理相关问题咨询,我公司为福州市财政局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在福州市政府及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接了许多与市财政相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多年以来形成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中有部分因无法取回发票原件而暂未进行发票红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发票为“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2. 发票为“营改增”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发票为“营改增”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买方暂未进行抵扣;

4. 发票为“营改增”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进行抵扣。

针对以上无法取回发票原件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请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1. 发票红冲:是否需要取回发票原件,仅提供相应外部证据可否进行发票红冲。其中,应税服务终止的,提供合同中止协议或往来函件等;销售折让(合同额减少)的,提供补充协议或往来函件等;财审核减的,提供财审核减报告等;开票有误的,提供对方拒收证明函件,或经分管领导审批的说明及合同复印件;重复开票的,提供对方重复开票的证明函件,或经分管领导审批的说明及合同复印件。

2. 认定坏账损失:依据相应证据材料,由责任部门作出专项说明,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认定为坏账损失;或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坏账损失。其中,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涉诉的应收款项,应取得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可直接依据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的结案意见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坏账损失。

请问下,如果这样操作可行,有没什么文件,文号作为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发票红冲,对方发票已经抵扣的,需要购买方开具红字申请单,这时是不需要发票原件的。如果对方没有认证,想红冲的,需要收回原件,销售方开具红字信息单。普通发票参考专用发票的红冲做法,依据是税税货便函【2017】127号
2.认定坏账损失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这个不需要审计部门出具意见,只要企业自己做出专项报告即可,依据是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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