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常是贵公司的付费会员单位,现有一事需咨询:
我单位是房屋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目前是租赁期的第8年。现承租方提出解约,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承租方愿意付违约金,请问此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交税?是否有无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收到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按租金收入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