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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受试者的涉税问题?

2021-06-10 09:05:04
提出如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也对新药临床试验进行了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医药企业在新药临床试验时支付给受试者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出的补偿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该如何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贵公司上述支出不属于免税范围,按规定应交纳个税。个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公司依据发票金额做为税前扣除依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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