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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置换土地涉及税费

2021-06-29 22:43: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您个问题:A公司于2013年以180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50亩)。现因公共配套建设需要,政府与A公司达成等价置换协议。经评估,A公司土地的价格确定为360万元/亩,政府用于置换的土地(30亩)价格确定为600万元/亩。

 

A公司土地置换价格:50亩*360万元/亩=18000万元

政府土地置换价格:30亩*600万元/亩=18000万元。

A公司为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请问:此置换过程涉不涉及相关税费?如果涉及,有哪些?具体怎么计算?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设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公司换出土地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即A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论是实物形式还是货币形式,均不缴纳营业税。现营业税已改增值税,置换不缴纳增值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 0.05%。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06〕162 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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