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购买二手游艇,价值500万,合同约定有买方负责所有税费。由于卖方属于个人,他当时购买游艇的发票丢失,无法提供。如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需按全额代卖方缴纳个税。请问有没有政策支持可以二手货物无法提供原购进发票的,可以抵扣原价的去按差额交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目前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和拍卖品等财产时,无法提供原值凭证资料的,有相应的核定征收办法。但对于个人转让游艇并没有具体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应当由主管局核定方式征收。建议咨询当地税局的执行口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