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污水处理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

2021-07-06 21:06:5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跨区域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按照所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1)机构所在地已享受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在经营地直接享受呢?应该如何处理及处理依据(2)机构所在地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收优惠,经营地所得税申报是否可以直接按照15%税率申报,或应该履行什么程序才能享受15%税率优惠及具体法规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在经营地应办理相关税收优惠程序,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