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1-07-12 10:45: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销售沥清混疑土,与业主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当月供货的沥清混疑土要在次月20日开始结算,供需双方形成采购月结单,销售方凭采购月结单开具发票给业主挂帐,业主方按正常流程申请付款.请问:

1.我司当月供货的沥清混疑土,是否在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不在次月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我司财务将当月发出沥清混疑土的成本计入发出商品核算,按照确认的采购月结单和开具的发票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有无纳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在收到发票时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当月发出沥清混疑土的成本计入发出商品核算,按照确认的采购月结单和开具的发票确认销售收入,这样做收入与成本不匹配。增值税这样确认可以。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