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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

2021-07-14 20:40:17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不安排公车,采用私车公用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一、约定租赁费500元,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租赁费个税如何处理(付给私人500元以内是否可以不开发票)。二、哪些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有哪些文件可以参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收到的车辆租赁费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但因未超过800元,不缴纳个税。不开具发票,公司不能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租赁的车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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