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总承包单位,工程做了劳务分包,劳务工人和劳务分包单位签约,但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发(我公司)。我们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没有给劳务工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的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追缴劳务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会追究我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规定,实际是由总承包方支付工资,因此总承包方应代扣代缴个税。建议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