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于近期取得土地使用权,按会计政策要求是否要摊销,摊销起始日期从哪里开始,按多少年摊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当土地可供使用时起开始摊销,可以按10年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