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国有企业在建工程期通过无偿划转获得一块地土地使用权(无限期),工程已经转加固,日常运营使用,已办得不动产证,可以不摊销吗?有什么文件政策支持?
2.如果要摊销,有什么文件支持,摊销年限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能够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单位土地摊销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10年摊销,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土地证上的年限)摊销。
因此,土地无形资产摊销,是会计准则规定的,目前没有文件规定不用摊销,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即企业摊销年限不能短于10年,可以按土地证的年限摊销。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