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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与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

2021-08-08 22:02:16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在扩产能增投资,新购置符合财税〔2018〕54号及其延期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时,获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100万(资产原值400万)。按税总2021年22号公告要求,这100万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问题:会计上,政府补贴需要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折旧期均摊转入损益。税法上,收入方面要求一次性计入收入,扣除方面允许一次性扣除。那么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处理这笔业务?收入和扣除两个相反的税会差异,抵消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税法上公司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但是依据相关文件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如果贵公司上述收入金额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公司用此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则是不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会计上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会计和税法会差生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持续一段时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法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可以按照企业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的政策正常进行申报即可。在A201020申报表的第7列填写。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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