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第(四)条:如果我方提供50%物料,对方提供50%,加工成成品,要怎么做才能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出口退税(免抵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情况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