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5-11-03 16:45:2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为了丰富业态,减少自身压力,对一些水果、面包类项目采取联营销售模式,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超市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2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是就留利部分交税还是就收入全额交税?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应按实际取得的留利收入交税,其他款项属于代收不用交税。贵公司取得上述20%留利费用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或场地租赁费用来处理,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果对方单位有注册经营地可以由对方单位自行交纳。对方单位如果没有注册经营地贵公司按其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代扣代缴增值税。
谢谢您的提问。
请问:这个15年的答复现在还适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现在已经营改增了,2015年的答复现在不适用了。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贵公司应可以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