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客户要求我公司重新更换相关配件产生成本300万,我公司更换完成后按合同条款向供应商进行质量索赔300万,请问:我公司向供应商索赔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原则贵公司取得的索赔款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销售方取得上述收入后的处理方案,与贵公司的业务不太一致。个人理解贵公司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帐务处理。或由供应商为贵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