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自产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或招待客户账务处理?知否计入收入?参考依据是什么,请说明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7%)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招待客户,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7%)
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价×数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