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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时间判定

2021-08-23 14:42:21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我公司2020年5月由污水处理劳务行业变更为现代服务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2020年度服务业占比大于50%,那么应该是从2021年2月份申报1月增值税时就开始计算加计抵减额吗?还是从2021年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开始计算加计抵减额?或者可以几个月合并申报加计抵减额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以下文件规定,应该是从2021年2月份申报1月增值税时就开始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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