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有房屋入住几年后二次装修,装修费用达原有房屋价值12%,1、装修费用是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还是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还是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有准则支撑,或上市公司可比操作
2、这部分装修费用,不管会计上如何操作,是否要并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税法支撑,我的地区是江苏常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固定资产进行统一核算,分期计提折旧即可。财会[2006]3号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