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主营煤层气发电业务,2017年根据国税发[2009] 81号规定,对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工作状态的发电机组等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即将折旧年限由原10年缩短为6年,并且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2021年由于国家电价下调,全年预计发生亏损,但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发债融资,为了尽量降低亏损,提高预期投资者的购买信心,如果将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法变更为原平均年限法,可能存在哪些风险?请老师指教,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