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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1-09-02 15:13:39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有股东甲乙丙,甲股东是企业,占比80%,乙丙是自然人,乙占比15%,丙是台湾居民,占比5%;现拟丙方股权转让乙方,A公司账面净资产1亿,评估净资产8000万。转让方案:签订乙丙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丙方原始股本,并以此办理工商变更,税务按评估价格8000*5%=400万扣除股本作为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A公司账面不做任何调整,后乙分配利润时是否能扣除丙转让时对应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后缴纳个税? 非居民个人有转股及分红有税收优惠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乙收到分红时不能扣除丙对应的未分配利润,这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这就涉及到股权转让筹划的问题,对个人股东采取先分红再转让方式,可以使受让方不用交纳原来未分配利润对应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转股和分红无优惠政策。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税务机关会对平价转让进行核实,即核实股权转让是否偏低: 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其平价转让不属于以上6种情况,则是可以的,否则税务机关会核定转让价格。
专家回复
1.公司股东分红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也就是您的协议约定只对丙分红,是可以的。2.如不存在67号文件中的其他资产,则您说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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