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在去年发行了限制性股票,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关于这方面个人所得税,有几个疑问请教
1、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个和年终奖要合并纳税吗
2、股权激励纳税地点可不可以按限制性股票托管地点,选择不同的纳税地?
3、还没有没有好的筹划方式?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则规定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台这项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