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们集团下属有个子公司,在2018年4月在本地法院拍得了一块土地及厂房,根据法院的拍卖公告拍卖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当时由于被拍卖资产方在税务系统被列为非正常户,因此我公司无法按时缴纳房产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包括代被拍卖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印花税;以及过户时应由我方缴纳的契税及印花税(受前述增值税等未缴纳的影响,税务局不让单独缴纳契税),因此上述税费均未按时缴纳。
2. 2020年6月,我公司将上述土地及厂房交由当地政府收储,收储后将所得已按照规定税率25%全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共计约200多万。
3. 后研究决定将该子公司注销,注销流程启动后,我公司在税务局补缴了持有土地厂房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经多次协商后,税务系统将原被拍卖资产方从非正常户中移出,我公司得以补缴拍卖过程中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印花税;以及应由我方缴纳的契税及印花税。
问题是:我公司补缴拍卖过程中的增值税附加、土增税和印花税是否可以作为我公司土地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是否可以抵减我公司收储土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前述200多万企业所得税并未考虑该部分成本费用,我公司目前正处于税务清算注销阶段,可否申请该部分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产交易过程的增值税附加、土增税及应由卖方承担的印花税不属于买房应承担的税金,不能在你公司税前列支,也不能抵减你公司收储土地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