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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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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企业所得税
2021-10-17 21:05:5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个问题:
我单位为公办学校,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了商铺(学校出地、对方出资金),但该铺面尚未计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铺面租金收入4:6分成。铺面租金全部由学校收取,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合作方,分配后剩余的铺面租金收入学校全额上级财政。学校在收取租金收入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请问学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学校分配资金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没有所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学校收取的租金属于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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