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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

2021-10-21 16:48:26
提出如下问题:
景区门票收入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业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附录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属于生活服务。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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