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