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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应在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缴纳?

2021-11-03 15:50:33
提出如下问题:
总公司将货物交至分公司销售,不在同一县市,是否视同销售?分公司销售货物是否可以享受总公司的消费税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因此 ,应分别缴纳消费税。参考以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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