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背景:公司开拓境外业务,聘请境外人员当顾问开拓市场。顾问与公司签顾问合同,公司付顾问费及开拓市场费用,开拓市场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公司境外已成立子公司。
问题1:公司能否委托子公司代收代付境外人员顾问费和开拓市场费用?
问题2:顾问给公司提供的服务,此服务就是开拓境外市场,此服务是否属于完全服务于境外?
问题3:顾问都是境外人员,公司是否需要给顾问代扣代缴税费?如有,分别是什么情况代扣代缴什么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双方可以签订委托协议,由子公司负责代收代付境外人员顾问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依据上述规定个人理解贵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服务。3、贵公司向境外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务及个人所得税等。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