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按照记名股东还是不记名 股东交税是否有明确规定?记名股东因公司内部人事变动发生变化,但无实际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不进行申报纳税?
2、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时间要求,以及逾期滞纳金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除法律规定的代持情形外,应当实名登记为股东。股东变更时,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转让方应当申报纳税,具体的申报时间参照上面的文件规定,超过文件规定时间的,就开始加收滞纳金。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