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取得一张地税代开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对方是某某公司,请问这张发票是否符合土地成本抵减销售额发票(即抵减增值税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贵公司取得的发票时间早于此文件发布时间,因此是不能抵减销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