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商业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取得100亩土地,2013-2021年期间,公司请多家设计公司设计方案,为此支付了约300万元的设计费,另发生场地平整等费用,以上费用均与土地款一并计入开发成本,2021年11月,该100亩土地由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方式由我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取得。
请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设计费、平整费等是否可以计入今年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您公司应参考以上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