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单位员工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保,用完税凭证是否可以将单位承担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那么补缴以前年度及当年度一段时期的可以在一个月内计算个税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用完税凭证可以将单位承担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