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是奶酒生产企业,有客户定制生产马奶酒,客户提供外包装材料(瓶子、盖、盒、箱),还提供部分原料(马奶粉、乳清粉、白糖),但我公司发酵配方有马奶粉、乳清粉、白糖、酵母、蛋白酶、乳糖酶、纯净水、酒精、柠檬酸,配方里除以上三种原料是客户提供外,其余原料都是我公司提供。1、这种业务可以鉴定为委托加工业务吗?如果是,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吗?2、如果客户只提供外包装材料(瓶子、盖、盒、箱),酒水由我公司提供,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货物是否按劳务征税时,应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都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不能按委托加工进行处理,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