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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票给对方

2021-12-23 07:26:2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2020.12.31前混改完毕,在该时点前,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沈阳房产归属于债权人-A,但未办理房产过户,2021年10月完成房产过户,在此期间,我公司支付该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税6.5万元,这笔代交的税费,我们要求债权人-A支付,请问,我们收回这笔6.5万,需要开票给A公司吗?如果需要,开票内容写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的收取代垫税款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用开具发票。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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