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A公司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主要回收建筑垃圾并深加工成砂或石对外销售,为了获取更大利益,A公司于是与专业生产混凝土的B公司合作,建立一个混凝土搅拌站,该搅拌站对外是以A公司名义设立的,相当于是A公司的一个项目。现在AB两公司都出钱来共建这个项目,后期实际运作由有经验的B进行。请问:1、A投入B公司该项目的钱又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即改变B公司的股份结构,那么A公司现在挂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这么大,长久不消,税务会怎么认定?2、后期如果仅就该项目分红,A公司是以投资分红入账,还是以借款收息处理?收息会涉及发票。因为不知道将来分红A公司以什么形式出现?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其他应收款”,长久不消,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具体怎么处理,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因为A投入B公司该项目的钱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后期如果仅就该项目分红,A公司不能以投资分红入账,可以按借款收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