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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相关涉税问题

2021-12-24 14:41:58
提出如下问题:
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帐务处理,有哪些税收相关政策,需要交些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增值税处理参考以上规定,如还有疑问请再交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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