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老师,前面可能是我没表述清楚。我们是在一个已经全部提完折旧,只剩下残值的旧机器上进行了大修然后重新使用。因为大修金额比较大。应当做为新的固定资产重新计提折旧,但是这个使用年限我们有些困惑,想问一下税务上是不是有什么规定,还是我们厂家自己就可以定下折旧年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上是对新购置设备的使用年限税法的规定,贵公司的设备是重新修理后再使用,可以参考一下上面的使用年限,但个人理解折旧年限应低于上述规定的年限。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