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假设:A 与B是母子公司,2018年A无偿借给B资金,期限10年,请问(1)2018年-2019年2月之前,是否交税;2020年12月31日(假设文件不延续)以后是否交税
假设:A与B是2020年2月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为集团企业,那么(3)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是否可以免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免缴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
A与B是2020年2月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为集团企业,那么(3)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不可以免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